以案释法丨女子救人溺亡,法院判令被救者补偿
近日,翔安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令人警醒。
一行七人相约去海边沙滩玩耍,女子因担心男子酒后玩水危险,想拉男子上岸却被海浪卷走溺亡,女子父母将同行六人告上法庭。
案件详情
2021年8月某日晚,张某、陈某、林某等七人相约前往沙滩玩耍。陈某到沙滩后下海玩水,未成年人张某担心陈某酒后在海里玩有危险,便与林某一起把陈某拉到浅水地带。
后陈某又往海里跑,张某与林某一起追赶想将陈某拉上岸时,因海浪较大,张某、林某、陈某同时被卷入海中。同行的其他四人听到呼救即主动前往营救并报警寻求帮助。最终,陈某、林某被救起,张某溺亡。
张某的父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同行的其他六人就张某死亡导致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索赔6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
公民的生命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张某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履行好监护职责,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张某未充分地预见和认识自己的水性及海况危险性,导致事故的发生,自身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张某为保护陈某免予遭受危险而付出了生命,对此后果,陈某与张某均无过错,但陈某从中受益巨大,应给予张某父母适当的经济补偿。
同行的其他五人在事故发生后,能主动参与施救并报警寻求帮助,已尽到必要的救助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但根据民法典“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规定,同行五人也应为本次事故分担一定民事责任,给予张某父母经济上的适当补偿。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及本案各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判决陈某给付张某父母经济补偿15万元;同行的其他五人各给付张某父母经济补偿2万元。
一审判决后,陈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民法典明确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对他人实施救助行为的同时一定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特别是在夏天,家长们一定要注意让孩子知道一些防溺水的安全知识,不在水中嬉闹,不熟悉水性、水下情况不明时,不要盲目下水施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