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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女子救人溺亡,法院判令被救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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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8-26 09:46:22 打印 字号: | |

以案释法丨女子救人溺亡,法院判令被救者补偿

 

 

近日,翔安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令人警醒

一行七人相约去海边沙滩玩耍女子因担心男子酒后玩水危险想拉男子上岸却被海浪卷走溺亡女子父母将同行六人告上法庭

案件详情

2021年8月某日晚,张某、陈某、林某等七人相约前往沙滩玩耍。陈某到沙滩后下海玩水,未成年人张某担心陈某酒后在海里玩有危险,便与林某一起把陈某拉到浅水地带。

后陈某又往海里跑,张某与林某一起追赶想将陈某拉上岸时,因海浪较大,张某、林某、陈某同时被卷入海中。同行的其他四人听到呼救即主动前往营救并报警寻求帮助。最终,陈某、林某被救起,张某溺亡。

张某的父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同行的其他六人就张某死亡导致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索赔6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

公民的生命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张某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履行好监护职责,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张某未充分地预见和认识自己的水性及海况危险性,导致事故的发生,自身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张某为保护陈某免予遭受危险而付出了生命,对此后果,陈某与张某均无过错,但陈某从中受益巨大,应给予张某父母适当的经济补偿。

同行的其他五人在事故发生后,能主动参与施救并报警寻求帮助,已尽到必要的救助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但根据民法典“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规定,同行五人也应为本次事故分担一定民事责任,给予张某父母经济上的适当补偿。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及本案各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判决陈某给付张某父母经济补偿15万元;同行的其他五人各给付张某父母经济补偿2万元。

一审判决后,陈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民法典明确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对他人实施救助行为的同时一定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特别是在夏天,家长们一定要注意让孩子知道一些防溺水的安全知识,不在水中嬉闹,不熟悉水性、水下情况不明时,不要盲目下水施救。


 
来源: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灿杰